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略)-3-102。
被告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金三角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
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00年4月10日取得专利权,专利号x.5。被告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处于北京市通州区万驰家园(漷县商住楼)地基基础工程中,采用该专利技术进行工程施工,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x.5),并认可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二、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允许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万驰家园(漷县商住楼)地基基础工程中采用“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专利技术进行工程施工;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ОО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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