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X号盈科中心IBM大厦X层438房。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紫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内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和杰,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歌曲《天堂》的曲作者是王光良,原告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通过授权,取得该音乐作品曲部分的著作财产权。电视剧《向左走向右走》中使用了该音乐作品,被告北京紫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电视剧的摄制单位。原告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允许被告北京紫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电视剧《向左走向右走》中继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天堂》;
二、被告北京紫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作品使用费人民币六千元;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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