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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尔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方展崇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07)高行终字第5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54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某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苏某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海鹏,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展崇,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佛山市顺德区永安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三符里校前巷容声楼一座201。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苏某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某尔集团公司)、浙江省苏某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某尔股份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尔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诉人苏某尔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海鹏、赵某某,被上诉人方展崇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争专利为方展崇于1998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第x.X号、名称为“方便安全压力锅”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5日。针对本专利,苏某尔集团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针对本专利,苏某尔股份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3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方展崇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认为,附件1.1韩国专利(下称对比文件1)及附件1.2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两个区别技术特征:锅盖结构不同;本专利中浮子阀与孔的配合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相比,当“压力锅扣合不到位”或者“锅盖未合拢时”,本专利中盖柄的孔对不准浮子阀,浮子阀被盖柄顶住,使其不能上升封闭阀孔从而达到压力不会继续增大的效果;而对比文件2是由于顶杆在弹簧的作用下顶压在密封胶圈上,使密封胶圈密封不到位而处在排气状态,从而使锅内压力不上升。当“扣合到位时”或者“正常工作状态下”,本专利中浮子阀在压力作用下上升封闭阀孔,其上端穿入盖柄的孔使锅盖不能旋转,从而在锅内有压力时锅盖不能打开;而对比文件2是由于顶杆离开密封胶圈,阀杆被锅内蒸气顶起,并穿入推板上的自锁孔内,当锅内蒸气未排放完毕时,阀杆不下落,推板不能带动安全杆复位,锅盖无法开启。可见,要实现“密封不到位时压力不上升、密封到位后锅内有压力时不能开盖”这一功能,对比文件2必须通过其整套自锁结构,即包括了阀杆、孔、推板、安全杆、顶杆、弹簧等等部件的整体动作才能完成。本专利中仅用浮子阀和孔的配合即实现同一功能。与对比文件2披露的自锁机构相比,本专利中浮子阀和孔的配合结构简单,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片面强调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阀杆和孔的配合”,而忽视了其不能单独作用,需与推板等整套自锁机构共同作用才能实现与本专利相同的功能。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所作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浮子阀与锁孔配合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因苏某尔集团公司和苏某尔股份公司所提无效宣告请求尚包含其他证据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在其基础上重新进行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苏某尔集团公司、苏某尔股份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上诉理由主要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孔与浮子阀的特征是“盖柄上有孔,当压力锅合牢密封时孔正下方的锅盖处有浮子阀”,是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是指孔与阀的对应关系,并没有直接涉及锅盖的扣合结构或自锁结构,原审判决的认定不适当地扩大了浮子阀的功能。无论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锅还是对比文件2中的压力锅,在锅盖密封不到位时,都是因阀杆不能穿入孔内而导致蒸汽从孔中泄出;密封到位时,都是由于阀杆被顶起,在压力不下降、阀杆不下落时不能开盖,两者的作用和功能完全相同。2、原审判决不仅缺乏对对比文件2公开技术内容的全面、客观分析,也缺乏把对比文件1和2进行组合的分析,十分草率又十分主观地作出认定,是非常不妥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发明目的、功能与涉案专利的相同,公开的安全阀的结构和与孔的位置与涉案专利的完全相同。第X号决定的认定和结论正确,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审查基准。专利复审委员会、方展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专利为1998年8月7日申请的第x.X号、名称为“方便安全压力锅”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方展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方便安全压力锅,它通过嵌合结构进行密封,锅盖上有限压阀等部件,其特征是锅体上有转座,盖柄一端用转轴连在转座上,锅盖中心连有旋柱,可旋转的锅盖通过旋柱连接在盖柄上,盖柄有孔,当压力锅合牢密封时孔正下方的锅盖处有浮子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锅,其特征是锅盖上有直径大于6mm以上的孔,密封圈封闭孔,压块压在密封圈上,弹簧片连接上紧栓压紧压块。”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盖柄可以以转轴为轴心上下转动,锅盖和盖柄连在一起,锅盖可以以旋柱为轴心旋转。浮子阀可以上下浮动,但不会掉下去。使用时,对准位置合上锅盖,旋转一定角度使之完全合牢。加热后压力上升,浮子阀浮起封闭阀孔使锅内压力进一步增大,其上端穿入盖柄的孔使锅盖不能绕旋柱旋转,即锅内有压力时不能打开锅盖。当加热结束后锅内压力下降到很低时,浮子阀落下,反方向旋转锅盖,把锅盖打开。当扣合不到位时,盖柄的孔对不准浮子阀,浮子阀被盖柄顶住,即使加热锅内达到使浮子阀上浮的压力,浮子阀也不能继续上升封闭阀孔,锅内压力便不会继续增大。以此达到安全而又开合方便的效果。

针对本专利,苏某尔集团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附件1.1:授权公告号为1991-x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附件1.2: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3:公开号为x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作为证据。其认为:附件1.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附件1.1与1.2的结合或者附件1.1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苏某尔股份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附件2.1: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附件2.2: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与附件1.2相同)作为证据。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2.1和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样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6年11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合并举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苏某尔集团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附件1.1结合附件1.2或者使用附件1.1结合附件1.3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放弃针对新颖性的无效请求及针对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无效请求。苏某尔股份公司明确其无效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使用附件2.1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使用附件2.1结合附件2.2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放弃针对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无效请求。

附件1.1是名称为“压力锅开合盖装置”的韩国专利,其公开日为1991年7月29日。

附件1.2是第x.X号、名称为“压力锅使用保险装置”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9月20日。其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一种压力锅使用保险装置,包括固装在锅盖上的上手柄和固装在锅体上的下手柄及装在上下手柄之间的自锁机构,该自锁机构由装在锅盖上的安全阀和装在上手柄上的推板、安全杆、弹簧、顶杆组成,安全阀上有一个可以上下移动的阀杆,在上手柄上可平行滑移的推板开有与阀杆顶部外形尺寸相配合的锁孔,安全杆上端与推板连接,下端置于下手柄的限位槽内,其特征在于:呈“T”形的顶杆右端套有弹簧并伸在与其对应的安全杆圆孔内,且可平行滑移,顶杆左端与密封胶圈相对,底端置于下手柄的限位槽内。其说明书载明:当锅盖未合拢时,顶杆在弹簧的作用下,顶压在密封胶圈上,使密封胶圈密封不到位,而处在排气状态,从而使锅内压力不上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顶杆离开密封胶圈,保险阀上的阀杆被锅内蒸气顶起,并穿入推板上的自锁孔内,当锅内蒸气未排放完毕时,阀杆不下落,推板不能带动安全杆复位,锅盖无法开启。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苏某尔集团公司提出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提交的附件1.1—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其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1.1为韩国专利文献,苏某尔集团公司提交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其认为正确的中文译文,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视为其无异议,附件1.1公开的内容以苏某尔集团公司提交的附件1.1附图及其中文译文为准。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进行对比:附件1.1公开了一种内置压力锅的电饭煲,与本专利均涉及压力锅这一技术领域;附件1.1中该压力锅通过盖柄的旋转使得盖柄下端的锅牙与内层压力锅上端的锅牙相互结合,密封压力锅,可见其是通过嵌合结构进行密封的,与本专利相同;附件1.1中盖柄上设有压力排出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锅盖上有限压阀;附件1.1中外层锅身上端后部有转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锅体上有转座。此外,附件1.1的盖柄可随固定齿轮旋转,由附件1.1中的附图4可见,其轴条位于盖柄的中心处,锅盖和盖柄通过轴条结合,转座通过销与锅盖结合,使得锅盖能够通过转座翻转,即附件1.1中的整个锅盖由外层的锅盖和内层的盖柄构成,通过转座带动整个锅盖翻转。而本专利中锅盖为一可旋转锅盖,其通过位于中心处的旋柱连接在盖柄上,盖柄一端用转轴连在转座上,通过转座带动整个锅盖翻转。

由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中锅盖为单层旋转锅盖,其相对于盖柄转动;而附件1.1中整个锅盖为内、外两层,内层盖柄相对于外层锅盖转动。因此,两者锅盖部分结构不同;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盖柄有孔,当压力锅合牢密封时孔正下方的锅盖处有浮子阀,通过盖柄上的孔与锅盖处的浮子阀配合,使得当锅盖扣合不到位时浮子阀会被盖柄顶住,即使加热后锅内达到使浮子阀上浮的压力,浮子阀也不能上浮封闭阀孔,于是锅内压力便不会继续增大;当扣合到位时,浮子阀与盖柄上的孔相对,锅内有一定压力后浮子阀上升、封闭阀孔,并使锅盖不能旋转,于是锅内有压力时不能开盖,从而增加了压力锅的安全性能。附件1.1通过压力排出阀所连的销与压力锅上端嵌合部中小孔的配合,使得扣合到位密封后必须通过手动推启压力排出阀的手柄,带动其所连的连接杆上升,并由此带动销从小孔中脱离,才能开盖。因此,二者采用的具体结构不相同。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附件1.1采用双层锅盖是由于其锅身为内外两层,内层锅身是压力锅,内层压力锅的嵌合密封仅通过内层盖柄的旋转就可以实现,外层锅盖为内层盖柄的旋转提供支持;当制作单层锅身的压力锅时不需要双层锅盖的结构,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1的方案容易想到将旋转的内层盖柄制成可旋转的单层锅盖进行嵌合密封,这时由于不再需要外层的锅盖,仅需一个简单的配合固定部件,如手柄与转座相连,即可实现锅盖的翻转,可见附件1.1给出了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盖结构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附件1.2公开了一种压力锅使用保险装置,与附件1.1和本专利均涉及压力锅这一技术领域。附件1.2中安全阀上的阀杆可根据压力锅内压力的大小被顶起或落下,当锅盖扣合到位时阀杆与推板上的锁孔相对应,扣合不到位时阀杆与锁孔必然不能对应,因此,附件1.2公开了在压力锅的锅盖上可以设置随压力大小上升或下落的浮子阀,并且浮子阀与其上方的孔之间具有配合关系;在附件1.2中的阀杆不下落时,由推板带动的整套开盖机构不能运动,锅盖无法旋转,不能开盖,这与本专利中浮子阀上升后锅盖不能旋转开启的作用相同;在附件1.2中锅盖扣合不到位时阀杆与锁孔不对应,此时阀杆即使被压力顶起也不能向上密封锁孔,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想到扣合不到位时能通过锁孔排气,这与本专利中扣合不到位时浮子阀不能上浮,于是压力不会继续增大的作用相同。可见,附件1.2给出了在压力锅的锅盖上设置浮子阀与配合孔这一结构来增加压力锅安全性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附件1.1中的锅盖略作改变并将附件1.2中浮子阀与锁孔的配合结构应用到锅盖上,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苏某尔集团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及苏某尔股份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无效理由均不再进行评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以上事实,有第X号决定、授权公告号为1991-x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盖柄上有孔,当压力锅合牢密封时孔正下方的锅盖处有浮子阀”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创造性系指该实用新型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当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盖柄有孔,当压力锅合牢密封时孔正下方的锅盖处有浮子阀,通过盖柄上的孔与锅盖处的浮子阀配合,使得当锅盖扣合不到位时浮子阀会被盖柄顶住,即使加热后锅内达到使浮子阀上浮的压力,浮子阀也不能上浮封闭阀孔,于是锅内压力便不会继续增大;当扣合到位时,浮子阀与盖柄上的孔相对,锅内有一定压力后浮子阀上升、封闭阀孔,并使锅盖不能旋转,于是锅内有压力时不能开盖,从而增加了压力锅的安全性能;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压力排出阀所连的销与压力锅上端嵌合部中小孔的配合,使得扣合到位密封后必须通过手动推启压力排出阀的手柄,带动其所连的连接杆上升,并由此带动销从小孔中脱离,才能开盖。因此,二者采用的具体结构不相同。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力锅使用保险装置,对比文件2中安全阀的阀杆可根据压力锅内压力的大小被顶起或落下,当锅盖扣合到位时阀杆与推板上的锁孔相对应,扣合不到位时阀杆与锁孔必然不能对应,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压力锅的锅盖上可以设置随压力大小上升或落下的浮子阀,并且浮子阀与其上方的孔之间具有配合关系。在对比文件2中的阀杆不下落时,由推板带动的整套开盖机构不能运动,锅盖无法旋转,不能开盖,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浮子阀上升后锅盖不能旋转开启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中锅盖扣合不到位时阀杆与锁孔不对应,此时阀杆即使被压力顶起也不能向上密封锁孔,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想到扣合不到位时能通过锁孔排气,这与本专利中扣合不到位时浮子阀不能上浮,于是压力不会继续增大的作用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压力锅的锅盖上设置浮子阀与配合孔这一结构来增加压力锅安全性能的技术启示。上诉人苏某尔集团公司和苏某尔股份公司关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为,对比文件2要实现“密封不到位时压力不上升、密封到位后锅内有压力时不能开盖”这一功能必须通过其整套自锁结构,即包括了阀杆、孔、推板、安全杆、顶杆、弹簧等等部件的整体动作才能完成。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盖柄上有孔,当压力锅合牢密封时孔正下方的锅盖处有浮子阀”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不是是否给出了“密封不到位时压力不上升、密封到位后锅内有压力时不能开盖”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披露了一种压力锅使用保险装置,其目的是采用自锁机构来保证压力锅的安全,实现“密封不到位时压力不上升、密封到位后锅内有压力时不能开盖”的目的。该自锁机构包括了阀杆、孔、推板、安全杆、顶杆、弹簧等等部件,但是,阀杆在该自锁机构中有其相对独立的作用,即根据压力锅内压力的大小被顶起或落下,当锅盖扣合到位时阀杆与推板上的锁孔相对应,扣合不到位时阀杆与锁孔必然不能对应;其他部件的主要作用在于顶压密封胶圈,使其密封到位或者不到位,从而确保安全。因此,原审判决在判断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盖柄上有孔,当压力锅合牢密封时孔正下方的锅盖处有浮子阀”的技术启示时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上诉人苏某尔集团公司、苏某尔股份公司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方展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方展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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