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十里河保佳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办公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日报社高级记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美通世家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美通世家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通世家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1093元,由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5,减半收取296.63元,由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二ΟΟ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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