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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终字第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十里河保佳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办公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日报社高级记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美通世家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美通世家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通世家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1093元,由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5,减半收取296.63元,由北京美通世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二ΟΟ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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