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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邦尼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终字第9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花园写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邦尼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长银大厦X层A10。

法定代表人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本基,北京市海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邦尼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科净源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净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三十八元,由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二十七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六十三元五角(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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