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双峰纯水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仝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姝,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惠燕,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峰众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仝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双峰众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8-103。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X号楼X层201。
法定代表人梅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双峰纯水设备厂诉被告北京双峰众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仝某乙、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双峰纯水设备厂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双峰纯水设备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双峰纯水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市双峰纯水设备厂负担5400元(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罗胜华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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