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谭某某不服(2009)天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5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8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董坡腊,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学生,住(略)。系被害人熊银菊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系被害人熊银菊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陈某甲、陈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熊银菊之夫,陈某甲、陈某乙之父。

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5月2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济南轻骑电动车沿213省道天门段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天门市X乡开发区侯口社区门前地段处,不伸手示意突然左转,与后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丙驾驶的鄂x佛斯第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丙和乘坐人熊银菊及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害人熊银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34岁)。经天门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分析意见书认定,熊银菊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判还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及死者熊银菊均系农业户口。熊银菊于受伤当日住进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09年5月26日在医院死亡,共用去医疗费x.02元。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谭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谭某某的身份。

2、证人程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5月23日上午7时40分许,其与费某某(同单位员工)各自骑一辆电动车沿天岳公路自北向南行至成田制药职工宿舍西边地段,看到前方约10多米远有一辆也是朝岳口方向的电动车没有打转向灯突然左转,将随后同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到,两轮摩托车当场倒地。

3、证人费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23日早上7时40分许,其沿天岳路由北向南骑电动车到佑琪制衣公司上班,途径天岳路侯口社区X组地段时,看到二当事人在其前方5-6米左右,骑电动车的当事人在前面,骑摩托车的当事人在后边,突然,骑电动车的当事人没有打转向灯向左边转弯,摩托车此时已经与电动车平行,电动车就撞到摩托车右边,摩托车当场倒地,驾驶员随车倒地,坐在后边的人向后倒地。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23日上午7时40分许,有两辆车从北向南走到我店门口,电动车在前,摩托车在后,两车相距约2米,这时电动车突然左转,致两车相撞。随后,其打电话报警。

5、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肇事车辆及相撞部位、死者受伤部位。

6、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熊银菊应负此事故自身伤害的次要责任。

7、天门市公安局(2009)天公法检(意)字第(A075)号法医学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死者熊银菊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8、陈某甲、陈某乙及陈某丙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实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死者熊银菊之间的关系;

9、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某住院收费某据证实,死者熊银菊在住院期间实际医疗费、住院费x.02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谭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受偿死亡补偿费x元、丧葬费9798.5元、医疗费x.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共计x.02元。鉴于陈某丙、熊银菊对此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此,依法应当相应的减轻谭某某的赔偿责任,由谭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经济损失共计x.81元。

上诉人谭某某上诉提出,是被害人熊银菊的丈夫陈某丙骑摩托车撞上其所骑电动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判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错误,且判决其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不当。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亦提出相同辩护意见及代理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天门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已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二审核实,原审判决所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根据确认的证据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另查明,原审对附带民事部分确定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正确,判决由谭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恰当,但原审在累计赔偿总额时未计算被害人熊银菊的丧葬费9798.5元,导致最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当,应予纠正。

对于上诉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提出,是被害人熊银菊的丈夫陈某丙骑摩托车撞上谭某某所骑电动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判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错误,并据此判决谭某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及代理意见,经查,根据证人程某戊、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车辆照片,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本案是因谭某某骑电动车在公路上未伸手示意突然左转弯而撞上被害人熊银菊的丈夫陈某丙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摩托车后座的熊银菊受伤后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正确。原判依据上述证据认定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鉴于被害人熊银菊对造成自身伤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判决确定谭某某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谭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某合法。但原判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计算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部分,即上诉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由上诉人谭某某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经济损失x.76元。以上赔偿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张少华

审判员王秀斌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