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里河沿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小刚,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社长。
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朝华出版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朝华出版社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4月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被告朝华出版社公开致歉函的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地解决了纠纷,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朝华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