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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男,1956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X县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53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街X弄X室。

被告庄XX,女,1962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街X弄X号X室。

原告潘XX为与被告王XX、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庄XX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两被告均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以来,被告王X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08年9月20日王XX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总借条,确认累计向原告借款380,000元,于同年10月15日归还。届时王XX未履约,在原告催讨过程中,被告庄XX于2009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由于两被告系夫妻,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10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两被告均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9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原告380,000元,承诺于2008年10月15日归还。届时王XX未履约。2009年4月30日,被告庄XX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担保王XX于2009年5月10日前归还系争债务。现原告则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担保书”、两被告的户籍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及时偿还,现王XX拖欠原告的借款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系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两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两被告均未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XX、被告庄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XX借款380,000元,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10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8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华轶群

审判员徐燕菁

代理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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