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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刘兰诊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朝民初字第119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1906号

原告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X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菊红,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销售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刘兰诊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层X室。

投资人刘兰,该诊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洪普,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晶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1995年2月14日,原告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富元永兴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双陈”商标,并一直将该商标用于其自主生产的“参归润燥搽剂”。2004年12月中旬,富元永兴公司发现北京刘兰诊所销售标有其名称、药品批准文号和注册商标的“参归润燥搽剂”。富元永兴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兰诊所:1、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和用于生产商品的材料;2、在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北京刘兰诊所承认其诊所的大夫销售了涉案药品,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和富元永兴公司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刘兰诊所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参归润燥搽剂”并保证不再销售商标为“双陈”的“参归润燥搽剂”药品。

二、北京刘兰诊所于于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赔偿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七千零一十元。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北京刘兰诊所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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