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省某某施工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某某施工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湖南省某某施工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友庚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左凯、刘某玲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邓某某、被告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某某施工公司诉称,2006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某某生产基地基础强夯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27元3.原告工程机械进场工作10天内,被告应付原告10万元,原告每完成3万m²,被告应支付原告40万元,工程全部竣工验收30天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约履行了基础工程施工义务,但被告仅支付原告10万元。双方于2007年5月22日对该工程进行结算,费用合计x.5元,扣除之前支付的1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x.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7年5月22日算至偿付之日止)。

被告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某某生产基地基础强夯,开工日期为2006年8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9月27日。乙方(原告)工程机械进场工作10天内,甲方(被告)付承包方10万元,承包方每完成3万平方米,发包方支付承包方40万元,强夯工程竣工验收30天内,发包方应全部支付剩下的工程款给承包方。2007年5月2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为x.5元,但未约定偿付期限。除去被告已付10万元,尚欠x.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夯工程结算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结算金额向原告偿付工程款。因双方在结算时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且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湖南省某某施工公司工程款x.5元。

二、驳回湖南省某某施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25元,公告费200元,由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友庚

审判员左凯

审判员刘某玲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