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区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阳光广场负一层至二层。
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楼X层-负X层。
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8-X号楼一层。
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汉族,1971年10年1日出生,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3区X楼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陈某军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