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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12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行初字第1200号

原告杜邦公司(E.I.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亨利•H•西利曼三世(x.x,Ⅲ),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永联国际(汕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路某商投资区X街X号。

原告杜邦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9月5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X号《关于第x号“卡杜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邦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以其与第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邦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邦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杜邦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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