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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雪辉技工贸公司雪辉大鸭梨烤鸭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9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南。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艳玲,北京市汇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雪辉技工贸公司雪辉大鸭梨烤鸭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负责人马某某。

原告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雪辉技工贸公司雪辉大鸭梨烤鸭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雪辉技工贸公司雪辉大鸭梨烤鸭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雪辉技工贸公司雪辉大鸭梨烤鸭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人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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