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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香港国际贝妮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特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74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7403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邓洲,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国际贝妮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尖沙嘴广东道X号上塔银座中心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于2005年7月5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香港国际贝妮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贝妮公司)特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某某未能提供贝妮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而根据王某某所称贝妮公司的住所地在香港,故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贝妮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派其工作人员于2006年1月18日前往香港尖沙嘴广东道X号上塔银座中心X楼X室,发现贝妮公司并未在该地址办公,故送达未果。

本院认为,王某某未能提供贝妮公司的法定注册文件,故无法确定贝妮公司是否合法存在,不能将贝妮公司视为本案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香港国际贝妮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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