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平均,洛阳市涧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周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一号街坊X号楼X-X号。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姜维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莎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