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人迷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X号熙园宾馆西配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志民,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万人迷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果实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X号清河大厦七层7006。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中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果实文化传播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万人迷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人迷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北京金果实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金果实中心)诉称:该中心成立于2002年4月17日,是一家以“印像坊”品牌从事个性化印制服务的企业。该中心于2003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印像坊”文字注册为商标,2005年3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自2003年起,该中心对“印像坊”品牌进行了大量宣传,发展连锁店100余家,该品牌现已成为知名品牌。2004年初,该中心在“买麦网”、“百格办公用品连锁网络”、“中国机械制造网”、“青岛贸易网”、“中国工艺网”等网站的网页中发现万人迷公司使用“印象坊”、“北京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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