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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人迷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果实文化传播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终字第88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人迷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X号熙园宾馆西配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志民,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万人迷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果实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X号清河大厦七层7006。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中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果实文化传播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万人迷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人迷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北京金果实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金果实中心)诉称:该中心成立于2002年4月17日,是一家以“印像坊”品牌从事个性化印制服务的企业。该中心于2003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印像坊”文字注册为商标,2005年3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自2003年起,该中心对“印像坊”品牌进行了大量宣传,发展连锁店100余家,该品牌现已成为知名品牌。2004年初,该中心在“买麦网”、“百格办公用品连锁网络”、“中国机械制造网”、“青岛贸易网”、“中国工艺网”等网站的网页中发现万人迷公司使用“印象坊”、“北京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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