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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诉晋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66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66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梧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万事百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通惠家园惠生园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受理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诉晋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万事百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及晋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诉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本诉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晋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晋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某丽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某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晋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某英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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