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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XX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曲超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底,被告人董XX持有招商银行卡两张,属1个卡号,分主卡、副卡,透支额度x元。

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董XX通过刘某某在报纸上刊登的代还银行卡广告,联系上被害人刘某某。为骗取刘某某信任,董XX向其承诺,代替自己归还银行欠款x元后给被害人好处费200元,之后将招商银行主卡交给刘某某。8月31日、9月2日,刘某某在安阳市人民大道轻工机械厂临街三楼天乐理财处分两次将人民币x元存至被告人董XX的招商银行卡上。董XX在手机收到银行发的还款信息后,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并逃匿。2008年9月5日在济南市杭州大酒店X房间,被告人董XX使用招商银行副卡在德奥公司刷卡机上将钱取走。实际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850元。

2008年12月初,被告人董XX以代替其归还银行欠款x元给200元好处费为条件骗取郭某某信任,让郭某某代替自己归还其在招商银行的欠款人民币x元,并将招商银行副卡交给郭某某,并交给郭某某400元好处费。后郭某某将被告人董XX的招商银行卡交给姜某某,安排姜某某办理此事,姜某某又安排谭某某办理此事。2008年12月5日,被害人谭某某在郑州市中原数码城A区X号将人民币x元存入董XX的招商银行卡上。被告人董XX在手机收到银行发的还款短信后,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并逃匿。实际诈骗被害人人民币x元。

2010年2月17日,被告人董XX向其户籍所在地党支部书记董某某汇报了自己的罪行,准备投案,董某某向当地派出所反映了此事。董XX归案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董XX诈骗二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谭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姜某某、郭某某、董某某、高某、郭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董XX招商银行卡账务明细查询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采用给付被害人好处费,让被害人代其向银行还款,待被害人代其还款后其再将银行卡挂失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代还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X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确已准备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鹏

助理审判员李静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路建新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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