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67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6732号

原告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硕放工业园5期X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布鲁诺•图尔巴。

委托代理人李某莉,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钧,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乡X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法律顾问,住(略)-2-X号。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月13日,原告经与诺林科公司签订协议,依法取得了“4L图形”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现发现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未经许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金属井盖上使用了与“4L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答辩称:被告是从意大利厂商处取得了“4L图形”商标图案,在“4L图形”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开始生产该图形的井盖。在原告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之后,从未再生产过带有该图形的井盖。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带有涉案“4L图形”的井盖,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该产品;

二、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带有涉案“4L图形”的井盖模具;

三、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在互联网上对带有涉案“4L图形”的井盖进行的商业宣传行为;

四、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损失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