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硕放工业园5期X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布鲁诺•图尔巴。
委托代理人李某莉,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钧,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乡X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法律顾问,住(略)-2-X号。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月13日,原告经与诺林科公司签订协议,依法取得了“4L图形”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现发现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未经许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金属井盖上使用了与“4L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答辩称:被告是从意大利厂商处取得了“4L图形”商标图案,在“4L图形”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开始生产该图形的井盖。在原告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之后,从未再生产过带有该图形的井盖。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带有涉案“4L图形”的井盖,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该产品;
二、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带有涉案“4L图形”的井盖模具;
三、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在互联网上对带有涉案“4L图形”的井盖进行的商业宣传行为;
四、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损失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铸造厂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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