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玉山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蔚冰,北京市大都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一祺,北京市大都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崇文区东革新里X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W2-X号个体工商户业主,住(略)。
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诉被告叶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一祺、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龙公司诉称:原告亚龙公司于1998年8月注册了“旗舰x”商标。通过长期经营,原告亚龙公司的产品以优异的品质获得突出的市场地位,“旗舰x”牌复印纸屡获殊荣,在公众中获得较高的知名度,2005年12月3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3月,原告亚龙公司发现被告叶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非法销售假冒“旗舰x”商标的复印纸。被告叶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亚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原告亚龙公司的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被告叶某某销售的假冒产品与产品的质量相差甚远,使公众对正规“旗舰x”牌复印纸的正品质量产生了误解,影响了原告亚龙公司的企业形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使驰名商标的驰名性被淡化,严重损害了原告亚龙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和公证费1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叶某某答辩称:原告亚龙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没有说明两包复印纸的来源,仅说是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西二楼X号的销售人员提供了收据,而该收据上的收款单位却是北京恒源兴商贸有限公司,故原告亚龙公司起诉叶某某是错误的。原告亚龙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其他支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侵权事实不存在,也就无需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和赔礼道歉。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亚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亚龙公司取得“旗舰x”商标的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8月至2008年8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即:复印纸、记录机用纸、笔记本、包装用纸或塑料袋、分类账本、描图图样、纸盒或纸板盒、文件夹(办公用品)、日历、贺卡。
200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商标驰字[2005]第X号文件,认定亚龙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5类复印纸商品上的“旗舰x”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西二楼X号的销售人员以36元的价格销售了两包复印纸。这两包复印纸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旗舰x”商标,并标注“三星x”。2006年7月31日,亚龙公司出具了鉴定书,认定这两包复印纸是假冒“旗舰x”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庭审过程中,叶某某认可,其在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西二楼X号租赁场地经营,但否认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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