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x.A.),住所地瑞士维拉斯•苏•格兰比齐斯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阿尔伯特(x),董事。
法定代表人理某某(x),董事。
委托代理某宋国锋,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某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帝珍丝绸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X号院甲X号楼。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总经理。
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帝珍丝绸织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5日受理某,依法组成合议庭。2006年11月24日,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就侵权赔偿及其他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帝珍丝绸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帝珍丝绸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某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苏杭
助理某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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