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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猫王电热毯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12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1296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黎明,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石家庄市猫王电热毯厂,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黄家庄。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观法,北京市弘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猫王电热毯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人民陪审员常文煜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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