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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孚日家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90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9075号

原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密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楚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孚日家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行法,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孚日家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楚斌、孙某乙,被告北京孚日家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行法、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孚日家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孚日家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崔国振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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