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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桥东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时间:2005-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52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曲阜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河北省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桥东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石家庄市X路燕都花园X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办事处邱庄村人。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桥东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李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天博”商标的所有人,被告销售的汽车温度开关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商标的图形,并且在商品本身上也使用了该商标的标识。被告的行为意在混淆两个商品,误导消费者,请求判令被告在市级报纸上向原告赔理道歉;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3万元;支付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法费用213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河北省公证处(2005)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从该公证看出,河北省公证员陈淼滟、王松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建北汽配市X排一号、二排一号石家庄桥东鸿达汽车配件门市部(工商登记名称为石家庄桥东区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李某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温度开关一个,公证人员将所购温度开关封存后留于李某处。经审查,被告在石家庄市X街X号建北汽配市X排一号,二排一号并没有开办门市,被告与石家庄桥东鸿运达汽车配件门市部也非同一单位,原告所诉的被告单位与住所不一到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孟杰

审判员张建国

审判员张国俊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康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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