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秦皇岛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秦皇岛亿帆塑业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X区湘江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益民,海阳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局部设有隔衬的塑料球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1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2002年9月4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略)。9。被告为获取非法利润,使用原告的上述专利技术、抢占专利产品市场,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原告所诉与事实相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主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停止侵权(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日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赔偿原告一万元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5265元、诉讼代理8000元、取证费1208。60元,共计(略)。6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孟杰
审判员张国俊
审判员贾喜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康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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