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邮局东侧小楼。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法律专员,住(略)。
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区X号地上地辉煌国际中心X层D座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奈特公司)从事服装清洁护理服务的特许经营业务,并使用“x及图”商标和“福奈特”文字商标。2008年2月,福奈特公司发现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分公司开设的洗衣店内外使用与福奈特公司上述商标相近的“特奈特”、“x”标识进行经营,故将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并请求本院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洗衣行业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特奈特”、“x”的文字,包括立即停止在所有以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或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或参与投资开设的洗衣店内使用含有“特奈特”、“x”的文字、宣传单、包装用品等;
二、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在第七类申请注册“特奈特”商标,并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九日内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所有涉及洗衣、洗涤行业或洗衣设备行业如对“特奈特”、“x”文字进行变更使用,其变更后的文字中汉字字数或英文字母数必须三个以上,且变更后的文字中只能含有一个“特”字;
四、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有以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或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参与投资开设的洗衣店颜色进行变更,变更后颜色应与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的洗衣店颜色有明显区别。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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