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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北京鲲鹏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18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852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安晚报社记者,住(略)。

被告北京鲲鹏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华彬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民,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北京鲲鹏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0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胡某某负担61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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