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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北京市东区邮电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21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167号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原籍浙江省义乌市X村,现暂住(略)。

被告北京市东区邮电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平,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30岁,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北京市东区邮电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0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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