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壮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50岁,国家科委全国技术信息发布厅副研究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星世纪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8岁,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演艺合同纠纷
2001年9月12日,张某与北京华星世纪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华星世纪艺术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自签约之日起至2006年9月11日双方合作,华星世纪艺术公司每个工作年度为张某制作一首单曲,张某则负责完成华星世纪艺术公司所安排的各类商业及公益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外,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制作单曲即为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损失,每首单曲赔偿1万元等内容。现张某以华星世纪艺术公司没有如期为其制作单曲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合同,华星世纪艺术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1万元,并负担诉讼费。华星世纪艺术公司承认上述事实,但提出曾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张某录制单曲,故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张某与北京华星世纪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合同。
二、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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