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X号铁路大厦6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方联发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夏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学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唱片公司)诉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腾图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简称彩虹光盘公司)、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正普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唱片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晓珺、管冰,被告腾图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王某,被告彩虹光盘公司委托代理人方芳,被告正普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唱片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9月得到三被告出版、复制、发行的彩封为《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光盘,盘芯标为《四大天王某典MP3》,盘芯光碟生产源识别码为x的MP3光盘。根据国家有关光碟复制的管理法规可以确认该光盘是被告彩虹光盘公司复制的,经原告核对发现该光盘中有张学友演唱的歌曲20首,其中第1、2、5、6、8-13、15-20首(共16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为原告享有。本案三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复制、发行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出版权、发行权的侵害,销毁并不再销售传播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复制权的侵害,销毁并不再复制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第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发行权的侵害,销毁并不再发行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2、三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8万元人民币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合计36.8万元人民币,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三被告出版、复制、发行的《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光盘,用以证明三被告共同侵权的事实;
2、标注有Оx,x的《吻别》、《真爱“新曲+真正精选”》、《“爱你多一些”精选》、《三年两语》、《祝福》CD光盘及标注有Оx的《一友情歌》CD光盘,用以证明其权利依据;
3、《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光盘与证据2的对照表,用以证明三被告侵权的事实;
4、版权认证报告,用以证明原告享有对本案诉争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
5、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引进版数量及价格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索赔依据;
6、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一张母盘可以连续压制2万张以上CD光盘的证明,用以证明三被告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数量;
7、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3万元的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8、香港何新权、黄天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费用单据,用以证明原告支付了费用共4180元港币。
原告上述证据2的光盘封套的封面及背页和证据4均有香港律师及中国委托公证人李国康作为见证人的签名及印鉴。李国康本人证明证据2的光盘封套的封面及背页与原文无异且认为版权报告并无可疑之处。
被告腾图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是由北京恒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磁公司)制作的,我公司与恒磁公司签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约定,恒磁公司应保证该作品不侵犯他人权利。恒磁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了版权证明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其出具的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收费证明,证明其对原告诉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综上,我公司出版《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腾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恒磁公司的版权证明,用以证明腾图公司出版《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光盘的权利依据;
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关于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收费证明,用以证明恒磁公司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x元,以及腾图公司的出版行为不构成侵权。
3、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用以证明本案诉争《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光盘是由恒磁公司授权出版;
4、恒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恒磁公司向腾图公司保证本案诉争的作品版权由恒磁公司合法享有,腾图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5、电子出版物审读报告,用以证明腾图公司履行了审查程序;
责任承诺书,用以证明恒磁公司愿意承担责任;
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用以证明出版数量;
软件开发费发票,用以证明开发成本;
包装费及包装制作费发票,用以证明开发成本;
出片打样费发票,用以证明开发成本。
被告彩虹光盘公司辩称:我公司依据与腾图公司签订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为其复制《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光盘,该委托书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监制,并载有委托方对委托复制的电子出版物的内容、著作权关系负全部法律责任的字样。故应由腾图公司对涉案光盘承担法律责任,我公司依法不负民事责任。
为支持其抗辩理由,被告彩虹光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用以证明彩虹光盘公司与腾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监制,腾图公司应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内容及著作权关系负全部法律责任。
被告正普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正规软件销售公司,曾与恒磁公司签订了《经典MP3四大天王某选》MP3光盘的经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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