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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钜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终字第25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终字第2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康平,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康平,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钜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一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三春,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徐康平,上诉人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徐康平,被上诉人北京钜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禹三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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