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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等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等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1)一中知初字第2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一中知初字第203号

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先觉,北京市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办公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先觉,北京市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层F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永昌商务中心C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执行董事。

被告汤姆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英文名称为:TOM.COM.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X号中环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王,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蓉晖、杨猛,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立中网公司)诉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简称讯能公司)、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雷霆万钧公司)、汤姆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汤姆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200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国立中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先觉,被告讯能公司、雷霆万钧公司、汤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国立中网公司共同诉称:第一原告长期致力于中国大学评价和排名的研究,系《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一文(下称《排行榜》)的作者。大学园网站由第二原告开设。2000年9月,第二原告为扩大大学园网站在中国大学评价和网络领域的影响,委托第一原告写了一篇关于中国大学评价、排名研究状况的综述性评论文章供其上载、传播。根据双方约定,《排行榜》一文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第一原告,该文的网上使用权属于第二原告,获得报酬权属双方共有。2000年9月28日,第二原告的大学园网站将第一原告创作的《排行榜》上载并传播至今。原告在《排行榜》于大学园网站发表后不久就发现汤姆网站自2000年10月20日起,在未获原告允许和不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下载、传播《排行榜》一文。汤姆网站侵权的事实为:1、汤姆网站在传播《排行榜》时,将原来的标题《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改为《拒绝再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这种改动背离了该文的评论价值取向,抵消了该文的积极意义。2、汤姆网站在传播《排行榜》时,擅自改动该文正文达八处之多,降低了该文的质量、水平。3、汤姆网站在传播《排行榜》时,故意删除第一原告的工作单位、署名和肖像。4、第三被告还将《排行榜》一文著作权居为己有。5、原告发现被告侵权的事实以后,由第一原告代表两原告与被告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但是,在整个交涉期间,甚至在原告通知被告其侵权行为已经被公证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将《排行榜》在汤姆网站传播,并未中断侵权行为。由于被告缺乏诚意,使双方的交涉毫无成果。直至本起诉状签署之日,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经原告了解,汤姆网站是第三被告于2000年初推出的入门网站,在2001年5月18日以前,第一被告是汤姆网站在中国内地网站的经营性所有者、经营者。2001年5月18日以后,第二被告是汤姆网站在中国内地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第三被告汤姆网站拥有该网站的版权。由于第一原告是我国大学评价和排名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第一原告创作的《排行榜》在刊出网站的传播势必增加该网站的访问量,提升网站的商誉和商机。互联网络是传播速度极高的全球性行为,汤姆网站长时间非法传播原告作品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均是无法计算的,原告亦无法计算三被告的侵权所得。由于三被告在汤姆网站上同时实施了歪曲、篡改、窃取、未经许可传播作品的侵权行为,且持续时间长,虽经交涉仍拒不改正,主观过错明显,故请求法院: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一原告对《排行榜》一文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第二原告对《排行榜》拥有的作品使用权。2、判令三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登载启事,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登载时间应与其侵权持续时间相同。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0万元人民币。4、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证据保全公证费2500元人民币。5、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出的档案查询费200元人民币。6、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武某某及国立中网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及说明材料:

1-3、国立中网公司大学园网站的域名注册证、名称注册证及该网站的备案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国立中网公司系大学园网站的权利人;

4、武某某的说明,用以证明武某某系《排行榜》的著作权人及该文系其受国立中网公司委托创作的作品,并由其授权国立中网公司在大学园网站上发表、传播,该文的著作权及使用该作品的收益权由双方共享;

5、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1)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国立中网公司在大学园网站上发表的《排行榜》原文,该文配有作者照片、署名及标注了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和国立中网公司版权所有文字的事实,用以证明二原告的权利依据;

6、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1)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国立中网公司于2001年2月16日向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获得被告汤姆网站的校园网页上发表了《拒绝在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文章的事实,用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7、汤姆网站校园网页上发表的《拒绝在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文章,证明内容同证据6;

8、原告武某某关于汤姆网站擅自改动《排行榜》一文的说明,证明被告对涉案文章进行了歪曲和实质性改变及被告的侵权行为;

9、原告武某某发现《拒绝在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一文后,于2000年12月26日发给汤姆网站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其曾就该文向汤姆网站提出质询;

10、汤姆网站于2000年12月27日发给原告武某某的电子邮件,证明汤姆网站已收到武某某的电子邮件;

11、原告武某某于2001年2月22日发给被告讯能公司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其曾就《拒绝在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一文向讯能公司提出质询;

12、讯能公司于2001年2月22日通过汤姆网站发给原告武某某向其表示歉意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讯能公司虽表示歉意并愿意协商解决,但并未彻底删除侵权文章;

13、讯能公司行政人事部总监苏英琦发给原告武某某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上注明讯能公司系汤姆公司的附属机构,用以证明汤姆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14、汤姆公司简介,用以证明汤姆公司的性质;

15、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用以证明汤姆网站与讯能公司的关系;

16、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用以证明汤姆网站与雷霆万钧公司的关系;

17-20、长安公证处收费单据及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收费单据,用以证明二原告主张赔偿调查取证费的依据;

2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用以证明被告汤姆公司对汤姆网站上刊载的相关文章拥有版权;

22、汤姆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在计算机世界上就汤姆网站侵犯厦门一商情公司著作权行为的致歉声明,证明目的同证据21;

讯能公司辩称:1、我公司并没有篡改原告的文章,涉案文章系由我公司的工作人员转载自其他网站,转载时由于该网站没有标明文章的作者,因此我公司也就无法知道涉案文章的作者为武某某先生,更不知道文章己被他人篡改。同时汤姆网站是一个综合性的门户网站,不是专业教育网站,也不从事大学排行榜研究工作,我公司并没有修改涉案文章,也不具有修改该文章的能力和可能性。《排行榜》被擅自改动之处为八处,大都是增加了一些对研究者、大学院校的一些注释,并未构成对所涉文章的实质性改动。2、我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收到了原告武某某先生发来的电子邮件,声称我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我公司立即于2000年12月底将涉案文章从网站中删除,网络用户进入汤姆网站,在该网站的页面中己不能看到涉案文章的标题,已经避免了网络用户通过直接登陆汤姆网站而浏览或下载涉案文章,及时制止了该文章在汤姆网站中的传播。但是,由于我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将该文章从服务器中彻底删除,导致事先知道涉案文章的页面网址或网络链接,则通过输入该页面网址,仍然可能会看到该文章。原告于2001年2月16日和2001年6月29日所采取的证据保全行为均没有直接登陆汤姆网站,而是通过网页链接或直接输入网页地址进入该文章所在页面,这也恰恰说明了我公司已经从汤姆网站中删除了涉案文章,原告并不能通过登陆汤姆网站而下载该文章。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我公司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仍然将文章在汤姆网站中传播的情况是不真实的。3、我公司于2000年l0月20日在汤姆网站中登载涉案文章,在2000年12月26日收到原告武某某先生的邮件后,立即将文章删除,及时避免了文章的扩散,防止了损失的发生。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排行榜》在刊出网站的传播势必增加刊出网站的访问量,提升该网站的商誉和商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我公司经营的汤姆网站是一个综合性的门户网站而并不是专业教育网站,我公司并没有通过该文章获取高额价值。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由于三被告的汤姆网站同时犯有歪曲、篡改、窃取、未经许可传播作品以及不支付报酬等侵权行为,且持续时间长,虽经交涉仍拒不改正,是不正确的。首先应当澄清的是汤姆网站并不是我公司同汤姆公司及雷霆万钧公司共同所有,2001年5月18日前,该网站属于我公司所有,2001年5月18日以后,该网站属于雷霆万钧公司所有,该网站并不属于汤姆公司所有,这一点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是予以承认的。其次我公司在收到原告武某某先生的邮件后立即采取措施,从汤姆网站中删除了涉案文章,及时制止了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因此原告陈述的情况和观点是错误的,原告据此主张赔偿30万元是没有依据的,不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索要高额赔偿。综上,原告高额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原告发现侵权信息向答辩人提出警告,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在本案中,原告仅仅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公司发出警告,而并没有出示身份证明和著作权权属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完全可以拒绝原告的警告和要求。但是为慎重起见,我公司还是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一直以合作的态度与原告协商有关事宜。综上,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讯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雷霆万钧公司辩称:汤姆网站登载涉案文章时,我公司并不是汤姆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原告主张侵权行为系由汤姆网站所实施,那么,原告就应对实施侵权行为时汤姆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提起诉讼,而不应对我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于2000年10月20日被登载在汤姆网站中,但是我公司在当时并不是汤姆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于我公司成为汤姆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前,汤姆网站当时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系讯能公司,该公司并没有因把网站的所有者与经营权转移给我公司而失去独立法人地位,也没有把其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我公司承接,该公司仍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因此,我公司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雷霆万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汤姆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者,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诉称汤姆网站在未获原告许可和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下载、传播《排行榜》一文,并在诉状中列举了汤姆网站侵权的事实。由此可见,原告既然主张侵权行为系由汤姆网站所实施,那么原告就应对汤姆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提出诉讼请求,而不应对我公司提起诉讼,因为我公司不是汤姆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汤姆网站有三个名称即“TOM”、“汤姆”、“北京汤姆”,域名有WWW.TOM.COM和WWW.CN.TOM.COM。汤姆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在2001年5月18日前为讯能公司,在2001年5月18日以后为雷霆万钧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而在本案中我公司并不是原告所诉称的侵权行为实施者汤姆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因此我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此外,我公司没有实施原告诉称的将《排行榜》一文著作权居为已有的行为,原告诉称我公司利用汤姆网站网页下端的版权声明将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居为己有的观点是错误的。在互联网惯例中,网页下端的版权声明是针对网站设计及网页设计本身,并不是针对网站乃至网页登载内容所言,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网页所登载内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不属于网站所有者、经营者,这种版权声明目的是要表明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及网页设计者的身份及权利。第二原告作为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对此种惯例是知悉的并且也是经常使用的。第二原告也是利用网页下端的版权声明表明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及网页设计者的身份及权利,而不是直接针对网页所登载的文章本身主张版权。因此我公司并没有将《排行榜》一文著作权居为己有,我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是侵权行为人,包括自然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网络内容提供商。在本案中,我公司既不是汤姆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也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因此,我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汤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长安公证处(2002)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网页下端的版权声明并非针对网页所载内容而言。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交换。在庭审质证中,三被告对原告证据1-4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5-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汤姆网站于2000年12月收到原告的通知后,已将涉案文章从相关网页中删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可以从汤姆网站进入相关网页,而是通过其他网站搜索获得,因此传播范围受到限制,同时不否认在服务器中没有删除涉案文章;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文章的修改系汤姆网站所为,此外,该修改并未构成对涉案文章的歪曲及实质性改变;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所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并未出示其身份证明和著作权的权属证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视为未提出警告;对证据10-20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21、2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汤姆网站属于汤姆公司,因此不能证明汤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对被告汤姆公司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缺乏法律依据。

分析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22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三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其所证明的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汤姆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武某某受原告国立中网公司委托撰写了《排行榜》一文,双方约定:该文发表须署名武某某,未经武某某同意不得修改,该文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的权利由国立中网公司大学园网站享有,该文著作权以及使用该文发生的收入由双方共同享有。此后《排行榜》一文发表在国立中网公司的大学园网站上,该文首页配有原告武某某的照片及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武某某的署名,文章结尾处有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2000年12月间,原告武某某发现汤姆网站校园网页刊载了《拒绝再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的文章,刊载时间为2000年10月20日,遂于同年12月26日致函汤姆网站,对该网站未经许可发表涉案文章提出质疑,汤姆网站于同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致函原告武某某称:“如果确实侵犯了您的权益,首先我们向您表示歉意,如果双方都有意愿,我们愿意与您进一步洽谈双方的合作”。

2001年2月间,原告国立中网公司发现汤姆网站仍未彻底删除该文,遂于同年2月16日向长安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长安公证处于同年2月19日出具的公证书载明,通过网易网站进行搜索,可以进入刊载了《拒绝再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文章的标称为汤姆网站校园网页的页面,浏览并下载该文。网页下端标有x.x.x的字样。

原告武某某于2001年2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致函被告讯能公司称:“我曾于2000年12月26日就贵公司侵犯我的著作权和名誉权一事致函贵公司,但直到今天贵公司未就此事明确答复,贵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对我造成了精神伤害,为了公平合理迅速地解决此事,我不得已在公证处对贵公司的侵权行为作了证据保全。我希望贵公司在10日内派员到广东协商解决此事。逾期我将按有关法律在北京对贵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汤姆网站以电子邮件形式致函原告武某某,承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并表示如果需要可派员前往广东协商解决,同时要求武某某提供电话号码并将汤姆网站法律顾问窦丽君的联系电话及地址告知武某某。同年3月27日,讯能公司行政人事部总监苏英琦以电子邮件形式致函武某某,表示其愿意帮助武某某解决与讯能公司的纠纷。在苏英琦发给武某某的电子邮件中载明,讯能公司是汤姆公司的附属机构。

2001年6月29日,国立中网公司再次向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根据该公证处于同年7月2日出具的公证书载明,输入//cn.x.com/x/x/2000/10/20-x.html网址进入相应的页面,仍可浏览并下载《拒绝再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的文章。

另查,根据汤姆公司简介载明,汤姆公司于1999年12月成立,2000年初推出x.com超级入门网站,网址为www.x.com,在中国内地的网址为x.cn.x.com。

再查,根据登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网站查询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证实,网站名称分别为TOM、汤姆、北京汤姆,域名分别为www.x.com、x.cn.x.com网站的经营期限自2000年1月20日至2030年1月19日,该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为迅能公司,2001年5月18日后该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为雷霆万钧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确认,《排行榜》一文的字数为6500字。此外,三被告确认原告武某某就汤姆网站上刊载的《拒绝再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一文与《排行榜》一文比较后的差别仅限于:1、将标题改为《拒绝再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2、在第一部分第5自然段尾部增加“多项指标的大学排名”;3、在第五部分第3自然段第6、7行增加“中国大学研究与发展成果评价(节录)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博士研究生导师”;4、在第五部分第5自然段第6、7行增加“《中国大学评价-1997研究与发展》标志着中国造出世界一流大学,需要创造奇迹”;5、在第五部分第8自然段第2行增加“2000年9月28日经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授权,x.com网站发表了”;6、在第八部分第1自然段第4行增加了“CSCD收录的论文最多的前20所大学,以后该中心每年公布一次”;7、在第十部分第1自然段第13行增加了“北京大学高交所阎凤桥副教授等参加了该排行榜的研究工作”;8、在最后一个自然段第11、12行增加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南工业大学、兼比格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字样。

原告国立中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2500元、档案查询费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前,因此本案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根据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作品性质及二原告对该作品分别享有何种权利,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2、三被告是否均系本案的适格被告,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分别或共同构成对二原告权利的侵犯;3、本案的赔偿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排行榜》一文系原告武某某受原告国立中网公司委托创作而完成。根据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原告武某某及原告国立中网公司虽然未向本院提交双方就《排行榜》一文订立的委托创作合同,但在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4中,已明确了二原告之间的委托创作关系及著作权的归属及收益分配方式,二原告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排行榜》一文的著作权归原告武某某和原告国立中网公司共同享有。在原告国立中网公司大学园网站发表的《排行榜》一文尾页所载明的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文字,并结合该文首页的署名及作者照片已明示了作品的作者和相关权利人。根据双方约定,该文由原告武某某授权原告国立中网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双方共同享有使用该文的收益,因此二原告的上述权益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著作权中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故武某某作为该文的作者还享有著作人身权方面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作者许可或授权,实施涉及上述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汤姆网站系汤姆公司的超级入门网站,其总部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载明,讯能公司系经汤姆公司的授权使用该公司域名,作为汤姆网站的所有者在中国大陆注册,并在该网站进行经营活动的网络公司,原告武某某发现汤姆网站使用其作品后,讯能公司一直在作为汤姆网站的经营者与原告武某某交涉协商解决纠纷。在迅能公司行政人事部总监苏英琦发给武某某的电子邮件中载明,讯能公司是汤姆公司的附属机构。迅能公司未经原告武某某及国立中网公司的许可,擅自在汤姆网站上刊载原告武某某的作品,并对该作品的标题进行改动,删除作者姓名、照片及国立中网公司的权利声明,不支付报酬,并对该作品进行修改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国立中网公司因授权获得的发表权、获得报酬权及武某某的署名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虽然汤姆网站在收到原告武某某关于要求其删除侵权文章的电子邮件后,在正常登录汤姆网站的路径内对该文进行了删除,但是未在服务器内删除,因此登录相关网站后通过搜索引擎或在了解原刊载页面网址的情况下,仍可浏览并下载,从而导致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被告迅能公司和汤姆公司均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迅能公司关于侵权文章并非系其对原文进行修改,删除作者署名、照片和权利证明的抗辩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汤姆网站的页面上标有汤姆公司的版权标记,故汤姆公司应对汤姆网站的内容承担责任。汤姆公司关于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雷霆万钧公司于2001年5月18日接替讯能公司继续对汤姆网站进行经营活动,此时侵权文章仍在汤姆网站的服务器中,由于二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雷霆万钧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后仍拒绝从汤姆网站的服务器中删除侵权文章,因此该公司没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未构成对二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但应当承担从服务器中删除侵权文章,停止在网络上使用的法律责任。二原告要求雷霆万钧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经对比,汤姆网站刊载的侵权文章并未对《排行榜》一文构成贬损或实质性改动,该文的完整性未受到破坏,因此原告武某某主张其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排行榜》一文是原告武某某对中国大陆大学排名的研究成果,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该文为6500字,同时三被告均认可二原告关于侵权文章对《排行榜》一文修改的对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二原告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本院提交其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的相关证据,讯能公司和汤姆网站也未能提交其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具体数额的证据,因此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将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稿酬规定确定。因二原告的索赔数额明显过高,故二原告应对超出合理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汤姆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从汤姆网站服务器中删除《拒绝再玩!中国有多少大学排行榜》一文;

三、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汤姆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分别向原告武某某及原告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文,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汤姆网络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四、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汤姆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武某某、原告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千二百七十五元;

五、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汤姆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武某某、原告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六、驳回原告武某某、原告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汤姆网络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原告武某某、原告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6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汤姆网络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原告武某某、原告北京国立中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O0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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