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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大连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29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彦杰,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住所地:石家庄市X区X街石家庄图书批发市场。

被告大连出版社。住所地:大连市X区X街X号。

原告吴某诉被告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大连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彦杰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儿童文学作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创作了大量的儿童谜语并发表。去年,原告发现被告大连出版社出版的由被告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销售的《儿童谜语宝库》一书中有44首谜语的作者为原告。而被告大连出版社使用原告作品,并未经原告同意,也未署原告姓名,更未向原告支付稿酬。且到1997年10月,该书已属第四次印刷。被告大连出版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印刷品,应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销毁并不再出版、传播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印刷品;要求被告大连出版社在《新闻出版社》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大连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202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青蛙》等44首谜语,分别收录在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儿童谜语大全》、1983年第5期《苗苗》、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识字猜谜》中,其中收录在《儿童谜语大全》中的谜语作品为原告与其妻王国英合编,其余为原告单独所编。原告于2004年7月2日在被告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处购买了由被告大连出版社X年1月第一次出版(1997年第四次印刷),登记号为(辽)第X号(略)-X-X-2/I。95由徐莉萍主编的《儿童谜语宝库》一书,该书第6-16页、25页、181页、240页、223页、385页、388页、397页、417页、420页、447页、386页、394页、30页、44页、55页、148页、150页、155页、157页、159页、165页、166页、167页、177页、182页、378页分别收录了上述原告单独或与其妻王国英合作所编的《青蛙》等44首谜语作品。被告大连出版社在该作品上未署原告和其妻王国英姓名,也未向其支付报酬。王国英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针对上述作品的侵权行为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被告大连出版社于2005年7月21日给本院来函称,该社X年10月未对《儿童谜语宝库》一书进行第四次印刷,该书初步认定为盗版,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特快专递费22元、购买《儿童谜语宝库》一书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儿童谜语大全》、《苗苗》1983年第5期、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识字猜谜》、王国英的授权书、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X年7月2日收据、大连出版社出版的《儿童谜语宝库》、原告为制止侵权行而支付费用的发票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涉案44首谜语作品(包括与王国英合编作品在内)享有著作权,被告大连出版社出版的《儿童谜语宝库》未经原告许可,既未署原告姓名,也未向其支付报酬,使用这些作品,已侵犯原告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被告大连出版社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酌定。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大连出版社承担。被告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应当承担立即停止销售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大连出版社、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吴某著作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大连出版社在《新闻出版社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出版社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3。5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026元;

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被告大连出版社负担2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X区杂技书社负担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树志

审判员郭春风

审判员程存杰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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