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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甲诉中国戏剧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1002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0025号

原告万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劳动技术教育中心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某乙,女,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中学教师,住(略)。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甲X号。

法定代表人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中国戏剧出版社编辑,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中国戏剧出版社于该社X年4月出版的《从零起步学电子琴初级教程》一书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万某甲所著《少年儿童电子琴初级教程》一书的部分内容。万某甲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戏剧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从零起步学电子琴初级教程》、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戏剧出版社支付万某甲八千元(已执行);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中国戏剧出版社不得重印、再版《从零起步学电子琴初级教程》一书,自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起不得继续销售该书二OO二年四月的版本;

三、中国戏剧出版社将万某甲所著内容从《从零起步学电子琴初级教程》一书删除并更换封面后可修订、再版该书。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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