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石晶晶,北京市中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书店副经理。
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东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的起诉的申请。其理由是:原告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251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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