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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64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6467号

原告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X路三段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密云县X镇七空桥。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45岁,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住(略)。

被告吉林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三条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吉林文化音像出版社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0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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