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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八经营部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6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八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本院于2003年1月22日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八经营部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被告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八经营部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0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八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八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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