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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M计算机解决公司等诉软件世界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28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2897号

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x,INC),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巴特勒县X镇栗树山大院X号(x.x.x-x)。

法定代表人伊恩·迪·米德,公司总裁。

原告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X号。

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县X乡X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某,副社长、主编。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环,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简称IDM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简称瑞泽中心)诉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调查。原告IDM公司、瑞泽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环参加了庭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7.50元,减半收取3433.75元,由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共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ОО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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