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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与邻居姬×在一起来麻将时,相互之间因欠账、磨账引起争吵、厮打,孙某某将姬×摔倒在地,致姬×腰部受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姬×腰部损伤造成L1椎体压缩骨折,系轻伤。2010年6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某赔偿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姬×不再追究孙某某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姬×的陈述,证人庄×、刘××、李××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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