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女,汉族,45岁,北京画院国家一级美术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力红,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京瑞大厦B座10F。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33岁,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成,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摇篮小曲》是卢某1982年毕业于四川美术学院时创作的毕业作品之一。2003年6月29日,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在“中国书画、瓷玉珍玩、古典家俱拍卖会”上公开拍卖了一幅作品名称为《摇篮》、署名为卢某的画作,并在当天拍卖会上成交,但该作品并非卢某所作。现卢某提出太平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起诉要求太平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和律师费5千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太平洋公司辩称其行为并未侵犯卢某的著作权,但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向卢某书面致歉(已执行),致歉函内容不对外公开;
二、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卢某律师费五千元和其他经济损失八百九十元(已执行);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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