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59岁,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学苑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袁一凡,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4年12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长春市政协文史研究会编的《末代皇后和皇妃》第1版。该书的《编辑说明》表述为“……收入本书的文稿有三篇:史学工作者王某某撰写的《末代皇后和皇妃》……李玉琴的《坎坷三十年》……溥仪的遗孀李淑贤的回忆录《溥仪与我》……”。其中文稿《末代皇后和皇妃》的署名为王某某,文稿《溥仪与我》的署名为李淑贤口述、王某某整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提供了其与李淑贤就《溥仪与我》的一系列相关文章所签订的著作权归两人共同共有的多份协议。
1989年9月,学苑出版社出版鹿麟、杨茂生编著的《近代名人秘闻》第1版,1990年7月,出版第2版。第2版版权页注明:学苑出版社出版(北京西四颁赏胡同四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印数为5700—9260,定价3.60元。该书登载了《溥仪的悲剧婚姻》及《溥仪的“后半生”》两篇文章,其中《溥仪的悲剧婚姻》一文署名为白云,《溥仪的“后半生》一文署名为煜新。
经对比,《溥仪的“后半生”》一文的内容与《溥仪与我》一文基本相同;《溥仪的悲剧婚姻》一文共有14处基本与《末代皇后和皇妃》相同,只是在表述上对个别字句进行了删改,雷同之处共计x字。
另查,李淑贤系溥仪之妻,1997年6月9日因病去世,无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学苑出版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学苑出版社认可王某某为《溥仪与我》一文的合作作者之一;
二、学苑出版社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某书面致歉(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布该调解书主要内容,其费用由学苑出版社承担);
三、学苑出版社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四、王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王某某负担110元(已交纳),由学苑出版社负担7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王某某负担110元(已交纳),由学苑出版社负担7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张雪松
二ΟΟ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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