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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朝民初字第2223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2238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现住址徐州市X街X号。

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赛特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裁,住(略),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小区X号X室。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华网汇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某某与华网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诉称,2002年9月,我发现华网汇通公司开办的中华网站刊登的《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一文,使用了我撰写的《看发型识女性》一书中的文字和插图,未署名,且调整了语句顺序、改变了文字与插图位置,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我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现起诉要求华网汇通公司停止侵害、在中华网站的首页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华网汇通公司辩称,中华网站刊登的文章系转载自南方网站和新浪网站,且在知道作者的联系方式后,我公司及时向周某某寄付了稿费。因此不同意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某提供如下材料:1、《认识女人从头开始——看发型识女性》一书和图书出版合同,以证明其对书中文字和插图均享有著作权;2、[2002]徐鼓证民内字第X号、第X号公证书,以证明华网汇通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华网汇通公司对上述材料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但提出周某某对插图不享有著作权。因材料1中图书出版合同所记载的图书名称、出版单位及出版时间均与材料1中图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不同,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其他材料具有证据效力。

华网汇通公司提供如下材料:3、中华网站刊载版权问题声明的网页;4、南方网站刊有《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一文的网页、显示新浪网站曾刊登《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图)的网页,以证明其转载了涉案文章;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向周某某汇款的收据,以证明其向周某某支付了报酬。

周某某对上述材料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故本院确认上述材料具有证据效力。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01年4月,《认识女人从头开始——看发型识女性》一书由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周某某著”、“王俭图”。2001年12月19日9:35和2002年1月15日9:57,新浪网站二次上载了《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图)一文。2002年1月15日6:16,南方网站上载了《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一文。2002年1月15日13:49,华网汇通公司开办的中华网站娱乐频道时尚栏目上载了《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多图)一文,以千字为单位计算,全文共计2千字。2003年10月28日,华网汇通公司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就中华网站转载《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一文向周某某邮寄315元稿酬。周某某和华网汇通公司均认可上述三网站刊登的同名文章文字相同,均无署名。

经比对,上述三网站刊登的《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一文系摘取《看发型识女性》一书中不同段落的语句拼凑而成(调整了个别语句顺序),改动了个别文字,并增添了一句编者按。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因《认识女人从头开始——看发型识女性》一书署名“周某某著”、“王俭图”,周某某未提供证据否定王俭系插图作者,故其仅对该书中的文字享有著作权,对插图不享有著作权。周某某主张华网汇通公司侵犯其对插图享有的著作权,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中华网站上刊登的《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一文与新浪网站、南方网站刊登的同名文章文字相同,但华网汇通公司未举证证明该两网站的登载行为经过周某某的许可,故对华网汇通公司提出其属合法转载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现华网汇通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看发型识女性》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未经周某某许可,亦未表明周某某文字作者的身份,侵犯了周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华网汇通公司在使用周某某作品时对语句进行了拼凑、个别文字进行了改动,这种修改未经周某某许可,侵犯了周某某对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权。虽然华网汇通公司提出其在诉讼中委托版权保护中心向周某某邮寄了稿酬,但由于本案并非法律规定可以不征得作者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并转付稿酬的情形,且该稿酬数额并非与周某某协商一致的结果,故侵犯了周某某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综上,华网汇通公司理应就侵犯周某某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华网汇通公司系摘取使用周某某的作品,但并未改变其作品原意,未达到对作品歪曲篡改的程度,因此并未侵犯周某某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华网汇通公司将周某某作品中部分语句进行拼凑,并非对其作品片断的一种编排,亦未形成新的作品,故未侵犯周某某享有的汇编权。

华网汇通公司系在中华网站娱乐频道时尚栏目上使用周某某的作品,故在中华网娱乐频道时尚栏目上登载致歉声明,可以达到在相同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目的。因周某某未举证证明其精神上遭受的损害需要采用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予以弥补,本院认为公开致歉的方式已能够达到抚慰其精神伤害的目的,故周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周某某作品被侵权的字数、华网汇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第(十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中华网站上刊登的《小心发型泄露你的心》一文,且未经周某某许可不得使用《认识女人从头开始——看发型识女性》一书中的文字;

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开办的中华网站娱乐频道时尚栏目上连续一周某登声明向周某某公开致歉、消除影响(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市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五百元;

四、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周某某负担633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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