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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47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4764号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殷元红,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副处长,住(略)。

被告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小刚,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智琦,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路X号天大校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煜,天津市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简称建筑出版社)诉被告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公司)、被告天津大学出版社(简称天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殷元红、王某某,被告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小刚,被告天大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黄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出版社诉称:1997年3月14日,原告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签订了出版发行《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简称《培训教材》)的协议书。该套教材共分6册,分别是《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该协议书约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提供《培训教材》的原稿,原告负责出版发行。

《培训教材》自1997年5月第1版发行后,至今已是第10次印刷。2003年4月8日,原告在被告新华公司处购买到被告天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导》(简称《复习指导》),发现《复习指导》第一篇的第一至六章、第三篇的第一至九章、第十七章至第二十二章除内容稍有删改外,与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三册图书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且该书售价42元,经3次印刷,目前印数已达x册。原告认为,被告天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复习指导》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复习指导》;2、被告天大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报》或《天津日报》上公开致歉;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其他涉案费用x.80元;4、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新华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时口头答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新华公司侵犯其专有出版权,其将新华公司列为被告不适当。

被告天大出版社辩称,1、原告并不享有《培训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原告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签订的协议书,并非著作权人作为主体,该协议书中没有就著作权许可使用权限、权利性质、时限等作出约定。即使原告出版了该书,所取得的也是非专有使用权。2、被告的行为不侵犯任何人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出版的《复习指导》属于教辅类读物,必然参照《培训教材》的部分内容,同时根据当年大纲的要求,融入作者的编辑思路创作、出版,即使侵权,所侵犯的也是著作权人作品许可使用权,与出版者无关。3、原告的索赔无法律依据。假设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原告对上述图书没有发行权,故谈不上市场份额减少或损失,且教材的发行与辅导资料的发行并不构成冲击。综上,原告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997年3月14日,建筑出版社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培训教材》每套六册,书名为《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提供《培训教材》的原稿,建筑出版社负责教材的负责印制、校审等出版工作,保证教材的印刷质量;教材的著作权归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委会所有。

1998年8月28日,建筑出版社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再次签订协议书,明确该套教材的著作权归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委会所有,同时约定建筑出版社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行业内包销全部教材,建筑出版社不经销该套教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每次提出重印教材的数量不少于5000套。双方还约定,该协议生效后,1997年3月14日协议同时废止。

原告出版的《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三本书封面有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审定委员会的署名,书中第3页列明:《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世宇,副主任委员刘廷彦,并分别列明了该委员会委员名单;第4页列明:《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德钧,副主任委员张鲁风,并分别列明了该委员会成员名单。

2003年4月8日、9月4日,建筑出版社在新华公司购买天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复习指导》各1本。

经对比,《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控制》3册图书与《复习指导》内容相同的部分,共有x字。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购书发票、《复习指导》、《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三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查明的事实,本案首先需要明确建筑出版社对该套《培训教材》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

该套《培训教材》署名的作者均为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及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审定委员会,上述两个两个委员会均由若干自然人组成,而该套教材的出版协议却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建筑出版社所签,该协议中已确认该套教材的著作权人是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建筑出版社既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有权授予其享有该套教材的专有出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作者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及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审定委员会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授权行为予以认可。而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审定委员会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是何种关系,因此,建筑出版社仅凭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建筑出版社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主张其享有该套教材的专有出版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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