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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234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3471号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先科大厦院内。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三十二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南里X号楼X-X室。

负责人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三十二分店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3元,由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16.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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