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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北京市红十字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01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0139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西药房药剂师,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隆康(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大臣清洗设备厂厂长,暂住(略)。

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常务副会长。

委托代理人苏洪玉,北京市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住(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胡晓波,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的委托代理人苏洪玉、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为老年人精心设计了助老胸卡,胸卡正面的图案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项设计还于2000年8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6月,我经介绍与被告张熙曾副会长取得联系,向他提供了所有的设计材料。但在双方尚未商定合作事宜的情况下,被告却私自将该专利图案进行修改,并制作了胸卡于2001年重阳节向北京市老年人发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发行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辩称,2001年我会“帮助部分老人回家”的活动源于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我会至今发放的助老卡有x份,发放、资料统计、录入、保存等服务均是免费提供。我会没有采纳原告设计的胸卡,也未对原告形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不存在合作关系。我会发放的助老卡与原告设计的助老卡不相同,没有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原告未经任何红十字会同意,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0年8月9日,原告赵某某将其设计的胸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01年2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x.1。该设计图案右部为救护提示图案,中下部为“V”形布局的“敬、助、老”三个字,在“V”形中上部半嵌入心形图案,心形图案中嵌有十字图案(主视图见本判决附件)。

2001年6月,原告将其外观专利设计图案提供给被告。

2001年10月25日的《北京晨报》报道,一张能把走失老人送回家的“助老卡”正陆续发放到10万名60岁以上老年人手中。该卡左部分为“助老”和“心形图案中间加十字图案”组成,其中,“心形图案中间加十字图案”在“助老”两字中间(助老卡设计见本判决附件)。在该助老卡申请登记表背面的“需承诺及说明事项”第三项载明:由“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把老人送回家后,家庭联系人或监护人需向“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交纳寻找老人所需的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还主张在2001年6月以后,其进一步将自己设计的胸卡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胸卡设计再次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对该主张予以否认。原告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另外,被告陈某,助老卡已经发放约x张,并还在继续发放。

以上事实有x.1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10月25日的《北京晨报》的报道、助老卡申请登记表、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敬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为防止老年人走失,设计了胸卡,并将其提供给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付诸实施,其行为应当得到肯定。

原告设计的胸卡是以图案、文字构成,即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也富于美感,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不与其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原告设计的胸卡虽然使用了红十字图案,但在原告仅主张美术作品权利,且没有以该设计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并不违反红十字使用办法的规定。

被告发放的“助老卡”是在看到原告设计的胸卡后才设计完成的,将两者进行对比,两者均是以红十字至于心形图案之中,均采用相同字体“助老”两个字,红十字加心形图案的位置也相同,因此,在表现形式上,被告发放的“助老卡”与原告设计的胸卡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被告认为其发放的“助老卡”与原告设计的胸卡不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是在尚未与原告就使用胸卡设计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制作、发放了“助老卡”,其在“助老卡”上使用原告胸卡设计的行为未征得原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告在其发放的助老卡中使用了原告胸卡设计的部分内容,但由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胸卡设计的部分在助老卡中所占的比例有限,故判决被告停止发放助老卡有失公正,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在助老卡申请登记表中没有关于就“助老卡”本身或发放行为收取费用,助老卡申请登记表中所述的“交通费等必要费用”与“助老卡”的设计无任何联系,故被告发放该卡是一般社会公益活动,不属于营利行为。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原告赵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承担);

二、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二千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市红十字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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