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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朝民初字第30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300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艾维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红雨,北京市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图片公司)对编号为BV-O822、BV-0832、BV-0861、BV-0905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自2003年2月起,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咨询公司)的网站(www.x.com)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现图片公司以咨询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并声明该网站享有版权,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咨询公司将网页相关内容删除,停止对其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在咨询公司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x元;负担诉讼费用。咨询公司承认上述事实,愿意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自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起停止在其网站(www.x.com)上使用涉案的编号为BV-O822、BV-0832、BV-0861、BV-0905的摄影作品;

二、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于二OO四年一月底前赔偿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元;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215元(已交纳),由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1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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