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艾维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红雨,北京市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图片公司)对编号为BV-O822、BV-0832、BV-0861、BV-0905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自2003年2月起,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咨询公司)的网站(www.x.com)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现图片公司以咨询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并声明该网站享有版权,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咨询公司将网页相关内容删除,停止对其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在咨询公司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x元;负担诉讼费用。咨询公司承认上述事实,愿意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自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起停止在其网站(www.x.com)上使用涉案的编号为BV-O822、BV-0832、BV-0861、BV-0905的摄影作品;
二、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于二OO四年一月底前赔偿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元;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215元(已交纳),由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1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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