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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彭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37岁,侗族,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某,女,36岁。

本院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为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婷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吴圣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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