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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169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6993号

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汇欣大厦A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留下营门口。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银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音像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7.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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