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X号方正大厦X层。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育博盛技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北京育博盛技贸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价值x元的财产,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二原告已就前述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了有效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北京育博盛技贸有限公司价值二十六万一千五百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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